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工程监理工作水平,促进计算机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编制本规程。
1.0.2
本规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计算机工程有关的法规和规定。
1.0.3
本规程适用于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计算机软件工程的实施阶段(含设计实施招、投标阶段及维护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
1.0.4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需方的委托,代表需方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
1.0.5
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国家和地方有关计算机工程的法律、法规;
(2)国家和地方有关计算机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3)需方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
(4)需方与供方签订的工程合同。
1.0.6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派驻实施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配套人员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合同的要求配备。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和监督制度。
1.0.7
监理单位与需方、供方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合同所确定的。
1.0.7.1
监理单位与需方的关系
(1)监理单位和需方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2)监理单位直接对需方负责,在监理业务活动中必须维护需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是需方在实施现场唯一的管理者,需方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单位实施。
1.0.7.2
监理单位与供方的关系
(1)监理单位和供方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监理单位应监督供方认真履行计算机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公正处理供方的正当权益;
(3)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施过程有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技术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签支付工程款要求,并要求供方改正、部分暂停实施、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需方更换供方。
1.0.8
监理的基本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1.0.9
实施监理工作的总程序
见图1-1
实施监理工作的总程序
2
术语
2.0.1
需方
工程项目法人以及为实施工程项目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2.0.2
监理单位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需方提供计算机工程监理服务的企业。
2.0.3
供方
与需方签订计算机工程合同,承担工程项目设计与实施的企业。
2.0.4
工程分包
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需方的认可,工程总供方可以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实施,工程分包应由总供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2.0.5
项目监理部
监理单位派到受委托工程实施现场的监理机构。
2.0.6
总监理工程师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派驻实施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监理工作。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同意,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委派项目监理部中的一名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在总监理工程师临时不在实施现场期间,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利。
2.0.8
监理工程师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可以签发有关监理文件。
2.0.9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1)守法:认真遵守和贯彻国家有关计算机工程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2)诚信:监理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公正:秉公办事,维护需方的合法权益,不损害供方权益,不谋取不正当权益。
(4)科学:采用科学的手段,以检测、测试数据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
2.0.10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用以指导项目监理部全面开展监理业务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应阐明项目监理部为实现监理合同所建立的组织、资源配置、监理活动的程序和措施。监理实施细则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分部工程所制定的监理文件。
2.0.11
进度控制
根据计算机工程合同规定的工期,对工程项目的进度实施情况采取审核、检查、比较以及进行协调、调整等一系列监理活动,督促供方按期完工,交付使用。
2.0.12
质量控制
为使工程质量符合计算机工程合同的要求,对供方实施全过程质量实施控制的监理活动,包括对供方的质量体系、材料、配件及设备质量、实施能力的认定等。
2.0.13
督导
监理人员在实施现场对实施作业进行连续监控的监理活动。
2.0.14
造价控制
以计算机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款为目标值,在供方承接的工程项目满足质量、进度的前提下,通过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核实工程量、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审批工程款的支付等监理活动。
2.0.15 工程度量
根据工程质量认可凭证和交付测试认可,按有关规定,对供方上报的已完工程量进行度量的监理活动。经监理确认的工程量及其价款,是需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3.1.1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
监理单位执行工程监理合同时,必须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
3.1.1.1
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地点应设置在实施现场。
3.1.1.2
项目监理部的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等因素确定;
项目监理部内的职能部门设置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人员配置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满足实施监理各专业的需要;
3.1.1.3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部的机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及职责作出书面任命,并于中标后十天内书面通知需方。
3.1.2
监理人员的构成
3.1.2.1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副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业务组主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管理人员;
3.1.2.2
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项目监理过程中保持稳定;必须调整时,应征得需方的同意;项目监理部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工程项目进展的需要调整,但应书面通知需方。
3.2.1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2.1.1
对工程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作;
3.2.1.2
明确项目监理部职能部门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
3.2.1.3
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2.1.4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重要文件,下达重要指令;
3.2.1.5
审批、签署供方申报的重要申请和工程费用支付证书;
3.2.1.6
组织编制并签发监理月报;
3.2.1.7
组织审查供方的完工申请,在认定供方完成实施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向需方办理工程支付。
3.2.1.8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完工监理资料档案,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造价控制等工作做全面总结;
3.2.1.9
专家顾问组的联系。
3.2.2
副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负责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总监授权下,行使总监的全部职权。
3.2.3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按专业分工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并相互配合对工程项目进行巡视、重点督导、测试、分部工程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供方实施,并记监理日记。
3.3.1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工程种类、规模,按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需要的设施及设备。
3.4.1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熟悉工程设计方案(招标书或应标书),了解工程特点,以及质量要求。
3.4.2
熟悉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3.4.2.1
文件是否完整,是否与方案目录相符;
3.4.2.2
中所用材料、设备、设施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的要求;
3.4.2.3
与说明文件中指定使用的规程、标准、规范等是否现行有效;
3.4.2.4
规定的实施工艺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
3.4.2.5
中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
3.4.3
将发现的设计方案中的问题汇总,通过书面提交给相关单位,必要时应提出监理的建议,以便与各方协商研究,统一意见。
监理合同及工程合同分析流程(参见图3-1)
3.6.1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原则
3.6.1.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组织监理工程师完成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工作;
3.6.1.2
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有针对性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权限分工清楚,对监理实施有指导作用,操作性强;
3.6.1.3 监理规划由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执行;
3.6.1.4 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应报送需方;
3.6.1.5 监理规划应有时效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视情况变化宜做必要的调整。
3.6.2 监理规划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6.2.1 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特征(工程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规模、工程类型、工程特点等。)
(2)工程项目实施相关单位名录(需方、设计单位、总供方、主要分包单位等。)
3.6.2.2 监理工作依据
3.6.2.3 监理范围和目标
(1)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2)监理工作目标(包括工期目标、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3.6.2.4 工程进度控制(如工期控制目标的分解;进度控制程序,进度控制要点和控制进度风险的措施等。)
3.6.2.5 工程造价控制(如造价控制目标的分解;造价控制程序和控制造价风险的措施等。)
3.6.2.6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如需求变更、工程洽商、索赔管理的管理要点;管理程序;以及合同争议协调方法等。)
3.6.2.7 项目监理部的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职能部门设置和人员构成
(2)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3)监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分工
(4)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安排
3.6.2.8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一览表
3.6.2.9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1)信息和资料管理制度
(2)监理会议制度
(3)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4)其他监理工作制度
3.6.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3.6.3.1 对于大型工程或重要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组织监理工程师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周密地对工程项目实施控制;
3.6.3.2 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执行,并报送需方;
4.1.1审定供方工程实施方案
4.1.2 第一次现场工作会议
4.1.3工程监理交底
4.1.4核查开工条件
4.2.1 供方工程实施方案审定程序
4.2.1.1供方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开工前填报《工程实施方案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定;
4.2.1.2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审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同意,批准实施;如需要供方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供方修改,修改后再报,重新审定;
4.2.1.3 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监理部还应将供方的方案报监理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再签认发给供方;
4.2.1.4 供方的工程实施方案经项目监理部审定后,如须做较大的变动,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同意。
4.2.1.5 规模较大、流程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工程,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报批实施方案;
4.2.1.6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供方应编制分项、分部工程实施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定。
4.2.2 审核供方工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4.2.2.1
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实施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4.2.2.2 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工程合同要求;
4.2.2.3 进度计划是否保证实施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设施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4.2.2.4 供方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4.2.2.5 专项设计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4.2.2.6 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3.1 第一次现场工作会议由需方主持,在工程正式开工前进行。
4.3.2 第一次现场工作会议应由下列人员参加:
(1)需方授权驻现场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
(2)总供方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
4.3.3 会议主要内容
4.3.3.1 需方负责人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向其授权;
4.3.3.2 需方负责人宣布总供方及其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4.3.3.3 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相互介绍各方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职务分工;
4.3.3.4 项目经理汇报实施现场实施准备的情况;
4.3.3.5 会议各方协商确定协调的方式,参加监理例会的人员、时间及安排;
4.3.3.6 其它事项
4.3.4 第一次现场工作会议后,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分发有关各方。
4.4.1 实施监理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中心内容为贯彻项目监理规划。
4.4.2 参加人员:
(1)总供方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2)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
4.4.3 实施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4.4.3.1国家的有关计算机工程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
4.4.3.2 阐明有关合同中规定的需方、监理单位和供方的权利和义务;
4.4.3.3 介绍监理工作内容;
4.4.3.4 介绍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4.3.5有关记录的报审要求。
4.5.1
供方或分包方认为达到开工条件时(非软件开发部分工程),应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开工报审表》。
4.5.2
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下列条件:
4.5.2.1
工程实施方案已经项目监理部审定;
4.5.2.2
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设备已按需要进场,主要材料配件供应已落实;
4.5.2.3
施工现场已达到开工条件。
4.5.3
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供方或分包方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5.1.1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计算机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5.1.2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下控制进度。
5.1.3
应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主动控制。
具体内容参见图 5-1
(未完) |